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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回新闻列表近日,为加快推进生态康养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黑龙江省伊春市政府发布《伊春市支持生态康养旅游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政策措施》)。
《政策措施》明确,伊春市内新引进或新设立的生态康养旅游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可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企业原则上不超过贷款利息50%的贴息。
《政策措施》提出,对新建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价款)的生态康养旅游产业项目,对a级以上旅游景区、国家和省级度假区、省级乡村旅游示范点、旅游民宿等投资(不含土地价款)新建生态康养旅游设施项目,在项目竣工并全部验收合格后给予相应奖补。
《政策措施》提出,支持生态康养旅游产业金融服务创新,支持保障生态康养旅游产业企业用地,支持康养旅游标准化建设,支持生态康养旅游人才队伍建设。同时,对在伊春举办的国际、国内生态康养旅游节庆赛事、会议会展等活动按照相应条件给予补助。对提升该市知名度和美誉度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补助。
《政策措施》全文如下:
伊春市支持生态康养旅游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加快推进我市生态康养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黑龙江省文化旅游产业招商引资若干扶持政策措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本政策所称康养旅游,是依托优良的自然环境、传统与现代养生文化,通过运动、沟通情感、膳食、保护环境、瑜伽、冥想等体验项目,实现游客释放压力,调整心态,促进身心健康,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旅游活动总和〔参照国家康养旅游示范基地标准(lb/t051—2016)〕。
第一条伊春市内新引进或新设立的生态康养旅游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可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企业原则上不超过贷款利息50%的贴息。贷款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贴息100万元;贷款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贴息200万元。
第二条对新建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价款)1000万—3000万元的生态康养旅游产业项目,在项目竣工并全部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对新建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价款)3000万元以上的,在项目竣工并全部验收合格后,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条对a级以上旅游景区、国家和省级度假区、省级乡村旅游示范点、旅游民宿等投资(不含土地价款)1000万元以上新建生态康养旅游设施项目,在项目竣工并全部验收合格后,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四条支持生态康养旅游产业金融服务创新。支持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贷款贴息等方式,引导各类资金参与投资生态康养旅游领域。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生态康养旅游产业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鼓励金融机构结合伊春生态康养旅游产业发展实际,开发定制化金融产品,鼓励利用特许经营权、政府采购订单、收费权、知识产权等进行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康养旅游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私募债、中期票据等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并依规享受相应政策扶持。支持具备条件的生态康养产业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或挂牌,具体补贴方式和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支持保障生态康养旅游产业企业用地。依法依规将生态康养旅游产业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照“指标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优先安排。结合实际安排一定比例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用于支持对乡村(林场)振兴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文化康养旅游项目建设。创新康养旅游产业项目用地方式,鼓励采取长期租赁、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出让土地,允许分散划块、点状分布等方式供应土地,合理确定开发强度。
第六条支持康养旅游标准化建设。国家部委局等权威部门评定为国家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国家森林康养基地、中国康养旅游名县等国家级称号的单位,一次性补助50万元;评定为省级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等省级称号的单位,一次性补助20万元。
第七条支持生态康养旅游人才队伍建设。对康复、护理、健康管理、检验、中医、心理学、运动医学等生态康养旅游高端指导型人才,按照我市关于人才引进有关政策和程序办理,可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方式引进。对照生态康养旅游保健、预防、治疗、康复四个层次的目标,加大康复治疗师、健康管理师、森林疗养师、老年照护师、养老护理员、康养讲解员等生态康养旅游人才选拔培养力度。开展校地合作、校企合作,支持伊春职业学院加强生态康养旅游相关学科和专业的建设,制定完备培训内容,实现培训常态化。将生态康养旅游专业技能纳入紧缺工种目录,对取得初、中和高级工职业证书含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规定给予技能提升补贴。
第八条对在我市举办的国际、国内生态康养旅游节庆赛事、会议会展等活动,拉动游客达到5000人次,且互联网曝光量超过5000万次的,按照活动场地租赁和搭建等费用的50%给予活动主(承)办机构进行补助,每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提升我市知名度和美誉度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补助。
第九条补助资金来源、申报及审核方式。以上补助资金为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和同级财政按照50%的比例共同负担。符合上述补助条件的企业或个人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经县(市)、区文化旅游和财政部门初审后,报市文广旅局。市文广局收到各(县)、区推荐函及申报材料后,组织第三方评估审计机构进行评审。市财政局根据评审意见安排资金。
第十条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市森林康养旅游产业工作专班负责牵头组织实施。试行过程中如遇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本政策作相应调整。符合本政策措施的项目,同时又符合我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符合本政策措施的项目,同时又符合国家和省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可以重复奖励,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本政策由伊春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解释。